2008年9月26日,星期五(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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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煎何太急 相让天地宽
昨天,法官和律师共商依法调解案结事了的和谐司法之道
  化干戈为玉帛、握手言和,这样的场景时常能在法院看到。省高级法院研究室魏信璋主任介绍,2007年我省一审案件的调解率为55.73%,基层法院的调解率则高达70%以上。无庸置疑,诉讼调解是化解社会矛盾的一个重要途径。为进一步促进诉讼调解,昨天,我省部分法官代表与律师代表一起共同切磋诉讼调解技艺。
  近年来,我省各级人民法院加强法官诉讼能力的培训,钻研调解艺术,创新调解方法,提高法官以和谐方式解决纠纷的能力。各级法院的法官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积极开展诉讼调解,促成了大量矛盾纠纷的和谐化解。
  而在此过程中,作为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许多律师见证并参与了调解。虽然律师在诉讼调解中其意见和观点起到的是参考作用,调解的决定权仍在当事人,但律师的意见、引导和建议无疑对当事人是否接受调解方案的决策与判断有重要影响。由此,为充分发挥律师和法官在诉讼调解中的职能作用,增进相互间的理解与沟通,昨天,省律师协会与省法官协会联合举行座谈会,共同切磋诉讼调解技艺。会上,来自全省各地近30名法官和律师代表踊跃发言,就法官和律师在诉讼调解中的作用与影响,诉讼调解的方式、方法以及如何构建法官和律师在诉讼中共同促进调解的机制,深入阐述自己的观点,交换意见和心得。
  有法官提出,在诉讼调解中,律师应向当事人充分分析诉讼风险,引导当事人正确决策。有的律师则认为,法官在主持调解的过程中,不应对当事人发表倾向性的意见,以致当事人被迫接受调解。也有的律师从规范自身的言行方面提出建议,如律师本人要定位准确,应以实现社会和谐的目的出发参与诉讼调解,不要把自己等同于当事人等等。
  省律师协会副秘书长杜归真表示,在诉讼调解中,处于主导地位的是法官,但律师能从当事人角度起到积极的引导与推进作用。通过本次座谈会,大家进一步明确了诉讼调解中双方的作用相辅相成,法官和律师均应发挥自身职能,共同为化解矛盾、定纷止争、促进社会和谐起到积极作用。
  从调解的原则、调解的方式方法到调解的技巧和机制,座谈会中,法官和律师代表是如何见仁见智的?本报选取了一些具有代表性的观点。
  详见今日第7版